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2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中农现代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中农现代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字[2016]9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中农现代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字[2016]99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中农现代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西安中农现代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63.65元,其中案款4713.6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2991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