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尉氏县洧川镇西街若贝尔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223民初4873号
原告: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省府西街**嘉斯茂数码广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新年,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尉氏县洧川镇西街若贝尔幼儿园。
住;'>住所地:尉氏县洧川镇西街iv>
法定代表人:安佳佳。
原告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尉氏县洧川镇西街若贝尔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新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尉氏县洧川镇西街若贝尔幼儿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及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教育设施,2016年9月份至2017年9月份,原告分批次陆续向被告供送教材、多媒体等教育设施共计180000元左右,每次供货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被告于2018年3月28日对各分条进行了对账结算,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64500元的总欠条一张,该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均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未进行答辩,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以证明经原、被告共同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64500元未付的事实。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庭审,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经营图书等教育设施,2016年至2017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图书、多媒体等教育设施,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8年3月28日经双方共同结算,被告认可下欠原告货款645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及时支付货款,经出卖人催要仍未支付构成违约,除应当支付欠付货款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付原告货款64500元有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依欠条认可货款额向原告支付欠款,被告经原告催要未予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645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尉氏县洧川镇西街若贝尔幼儿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元,由被告尉氏县洧川镇西街若贝尔幼儿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