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县水坡镇七色光幼儿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04民初542号
原告: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省府西街33号嘉斯茂数码广场40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966954243。
法定代表人:乔贵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英,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县水坡镇七色光幼儿园。住所地**县水坡镇三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223330167129P。
法定代表人:阮卫杰。
被告:**县大桥乡柯贝米幼儿园。住所地**县大桥乡岗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223MJY362934W。
法定代表人:阮卫杰。
原告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新伟业公司)诉被告**县水坡镇七色光幼儿园(以下简称七色光幼儿园)、**县大桥乡柯贝米幼儿园(以下简称柯贝米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智新伟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英到庭参加诉讼,七色光幼儿园、柯贝米幼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智新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色光幼儿园、柯贝米幼儿园清偿欠款16400元,并支付2019年3月11日起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清偿全部欠款止;2.诉讼费由七色光幼儿园、柯贝米幼儿园承担。事实和理由:智新伟业公司经营教学器材、图书、文具用品等与学校相关的物品。2019年3月11日,经清算,七彩光幼儿园、柯贝米幼儿园共欠款16400元。期间经多次催要,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推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七彩光幼儿园、柯贝米幼儿园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答辩状,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智新伟业公司经营教学器材、图书、文具用品等物品,七彩光幼儿园、柯贝米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阮卫杰曾购买机器、图书等。2019年3月11日,阮卫杰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七色光原欠壹万柒仟肆佰元整,2019年1月22微信转壹仟元,下欠智新伟业(乔贵伟)壹万陆仟肆佰元整。该欠条加盖了七彩光幼儿园、柯贝米幼儿园的公章。阮卫杰出具《欠条》后,经催要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智新伟业公司认为七彩光幼儿园、柯贝米幼儿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七彩光幼儿园、柯贝米幼儿园在从智新伟业公司购货及出具《欠条》后,依照约定负有支付货款义务,其拖欠货款不付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智新伟业公司要求七彩光幼儿园、柯贝米幼儿园支付货款16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由于双方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故七彩光幼儿园、柯贝米幼儿园应在收到货物时支付。该幼儿园在收到货物并出具欠条后,仍未支付货款,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智新伟业公司要求七彩光幼儿园、柯贝米幼儿园支付2019年3月11日起至清偿全部欠款止,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县水坡镇七色光幼儿园、**县大桥乡柯贝米幼儿园偿还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64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清偿全部欠款止的利息(按年息6%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县水坡镇七色光幼儿园、**县大桥乡柯贝米幼儿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中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佩华
书 记 员 王天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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