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杞县于镇海廷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549号
原告: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966954243,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省府西街33号嘉斯茂数码广场4038室。
法定代表人:乔贵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英,系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杞县于镇海廷幼儿园,地址:河南省杞县于镇镇于北村(海廷洗浴中心西)。
负责人:樊霞。
原告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杞县于镇海廷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 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佳辰
书 记 员  王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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