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858号
原告: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省府西街33号***数码广场403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阳光幼儿园,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北神岗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阳光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智新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