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5435号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988号万宝世纪商务广场1幢93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沪0105民初1543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现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撤回对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撤回对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邓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