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5435号之一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62号7-1、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988号万宝世纪商务广场1幢93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现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