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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5435号之一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62号7-1、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988号万宝世纪商务广场1幢93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现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