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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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81民初1093号
原告:浙江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禅小区18幢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75324508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新河镇后街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后街新村后街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81MF01112155。
法定代表人:**冬。
原告浙江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新河镇后街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岭市新河镇后街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起诉称:一、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欠款63405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5月21日止按月0.5%支付利息,2021年5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1%支付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约5918+50724=56642元。二、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7641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1日,原告通过工程招投标取得被告“一事一议”机耕路工程的施工资格,在被告村部会议室,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882064元,工期天数90天。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工程,2020年7月23日开工,10月8日竣工,后经村镇验收合格。2021年3月,被告委托杭州一鼎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对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工程结算造价审定,最后审定造价884055元,相关单位均在造价审定单上签署同意。被告在2020年9月24日已支付25万元,尚有634055元至今未付清。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被告开具了该欠款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总是以没有钱为由拖延支付。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完成工程项目,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并经造价审定后一年多时间,被告却一直拖欠工程款,构成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竣工结算14.2第(2)项,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温岭市新河镇后街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原温岭市新河镇后街新村承建机耕路工程,并双方签订合同,并于2020年10月8日验收合格;2021年3月11日,原、被告对该工程进行结算造价审定,最后审定造价为884055元,后被告仅在2020年9月24日支付25万元,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在签发竣工结算后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被告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按应付款额的月50.5%支付利息,逾期超过56天,超过部分按应付款额的1%支付利息,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故本案中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利息。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支付履约保证金17641元,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息,本案工程已经于2020年10月8日竣工完毕,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17641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岭市新河镇后街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4055元并支付违约利息(从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以本金634055元为基数的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违约利息为5918元,从2021年5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温岭市新河镇后街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浙江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6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8.5元,由被告温岭市新河镇后街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张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颜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