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7965号
原告:***,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明光利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明光经开区清平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俞瑞富。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明光利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被告明光利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于2020年3月16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第六条约定: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本案合同签订地应为明光市,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明光利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