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鑫润阳经贸有限公司

晋城市鑫润阳经贸有限公司与原学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22民初87号
原告:晋城市鑫润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晋城市XX街与文昌街交叉口1539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唐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学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城市鑫润阳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学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本院(2017)晋0522民初106号原学胜与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阳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晋城市鑫润阳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为当事人不服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裁决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晋0522民初106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焦二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