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星球石墨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82执2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通星球石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682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书:一、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通星球石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人民币1242155.3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242155.3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3%计算)。二、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南通星球石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15元,由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由吕祝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定作款1242155.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5元,执行费17299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无可供执行财产,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且账户被另案在先冻结。 3、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光大银行账户各一个,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一个,冻结期限到期日为2022年5月8日。扣划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存款51555元,其中收取执行费17299元、诉讼费8515元,将2574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云A×××××、云A×××××、云A×××××、云A×××××、云A×××××汽车,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到期日为2023年2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汽车,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到期日为2023年5月11日,均未能实际扣押。 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写字楼××幢××层××室、××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到期日为2024年5月11日。 6、经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集团公司已停产。 7、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提出异议。 上述冻结查封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汽车和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