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82执677号之一
关于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焦作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焦仲裁字第1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指定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标的434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 三、通过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住所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查控措施;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起目前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利 审判员 聂卓文 审判员 张 燕
书记员 闫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