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6838号
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钱淑娟。
被告: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东风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焘。
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保全费1295元,由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梅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雅娟
书 记 员 唐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