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6681号
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钱淑娟。
被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九龙五组(盐化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志忠。
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梅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雅娟
书 记 员 唐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