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74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1773381X,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钱淑娟。
被执行人: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9044381X6,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吴焘。
本院在审理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68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汤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