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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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初2805号之二



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1773381X。




法定代表人:钱淑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海、吴小良,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5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782903872。




法定代表人:罗立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7元,减半收取937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378.50元,由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葛丰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