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22民初901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柯克亚路以西(合盛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1328873470Q。
法定代表人:代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长,浙江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合盛宿舍楼3-121号,系公司技术专工。
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名称为南通星球石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1773381X。
法定代表人:钱淑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华,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通市。
原告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提出的撤回本诉和反诉的请求系其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16,438元,减半收取计58,219元,由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52,494元,由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晶晶
审判员 师碧干
人民陪审员 何双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