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项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75号天源大厦2-9号。
法定代表人吴祖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方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石关村。
法定代表人曾睿,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项目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1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方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55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65.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项目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方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账户,无车辆登记信息。2022年3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2年4月22日在价值2000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贵州省大方县商服用地的部分土地(土地面积34044.0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黔(2020)大方县不动产权第0××6号);2022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22)黔0521执1032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大方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55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65.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21执10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