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2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州***项目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227638H,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75号天源大厦16层2-9号。
法定代表人:吴祖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项目设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项目设计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10×××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512.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维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