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特伟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华特伟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电气化分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6民初3713号
原告:***特伟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33号科慧大厦3层3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特伟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太榆路67号9号楼。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电气化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550号4号楼A座8、9、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原告***特伟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电气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特伟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特伟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