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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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4459号
原告:临海市通达交通施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靖江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6055450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丰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楚寨村中街路南(长兴区**北路17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9486926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海市通达交通施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丰顺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临海市通达交通施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通达交通施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通达交通施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临海市通达交通施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