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7617号之一
原告: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倩,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计188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栾桂秀
人民陪审员查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