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4078号

原告: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9WDC0W。

法定代表人:段玉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花、邝林林,均系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3060522K。

法定代表人:李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远公司)与被告***、山东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花,被告***、被告亿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甲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45000元(车辆维修费7000元及设备维修费38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8日2时40分许,在山大南路014号路灯杆处,被告***醉酒驾驶被告亿云公司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与刘西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载乘江小妮、邬永亮同向行驶至此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江小妮、邬永亮受伤,车辆受损,原告所有的设备损坏。经交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江小妮、邬永亮、刘西无责任。原告为维修设备及车辆支出了费用,但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诉至法院。

***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主张损失45000元需提供证据,本案与被告亿云公司无关,我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

亿云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是我公司借给***的,有借用协议,***应承担全部车辆损失,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8日2时40分许,***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着武一龙沿山大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山大南路014号路灯杆处时,适遇刘西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载着江小妮、邬永亮同向行驶至此,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江小妮、邬永亮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2.事故发生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就事故车辆制动、两车接触部位、事故形成过程等情况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对货车情况检验部分中载明主要损坏状况为:货车后保险杠右侧有碰擦痕迹;车身右侧后部工具箱变形且有碰擦痕迹;后箱板右侧有碰擦痕迹。

另查明,豫×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为刘东亚,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由道远公司占有使用。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道远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费7000元,道远公司提交车辆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拟证实其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支付维修费的情况。***及亿云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维修费用过高,且对维修部位也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道远公司的主张,故对***及亿云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交警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中记载了车辆受损情况,道远公司亦提交了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故对道远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费7000元,予以支持。

2.关于道远公司主张的设备维修费38000元,道远公司提交设备维修发票,拟证实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事故车辆上的液压泵、轴承液压板等设备受损,并主张设备受损情况在交警部门的笔录中有记载,但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及亿云公司亦不予认可,并称事故并未损坏道远公司车辆上的设备,交警部门也没有相关记载。本院认为,道远公司主张设备维修费,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事故货车辆上的设备受损是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故对其主张设备维修费的诉讼请求,因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道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亿云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对道远公司请求亿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7000元;

二、驳回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山东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391元,由***负担72元;保全费5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苗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娣

书 记 员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