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焦作市解放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802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证劵、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执1450号
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