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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格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26785号 原告:北京红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静淑东里6号楼4门八层4081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红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格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春波路1288号1幢12层12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格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红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桥公司)与被告浙江格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格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格林公司给付拖欠的合同价款54000元,并以54000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给付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2.判令格林公司给付9000元质保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格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9日,红桥公司与格林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合同》,由红桥公司***公司销售软件产品---检验信息系统(LIS)系统,收货和安装地点为格林公司指定的医院---西安唐城医院;合同约定了总价款为9万元,***公司的工程师进场7日内格林公司预付27000元(总价款的30%),整体工程中的PACS和LIS系统软件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格林公司支付54000元(总价款的60%),剩余9000元(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2年质保期满后给付;合同约定了质保期内红桥公司为格林公司提供免费的维护和技术服务(包括升级服务),质保期满后,格林公司需要红桥公司继续提供技术服务和维修的,按每年5000元收取服务费;LIS系统20个站点内免费连接,超出的按每个站点4000元收费;合同还对产品质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既可以在红桥公司住所地起诉也可在格林公司住所地起诉。合同签订后,红桥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货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安装和调试,履行了对格林公司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但是格林公司在产品验收合格并收到红桥公司给其开具的发票后拒不履行付款54000元的义务,质保期满后也不给付9000元的质保金,故红桥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格林公司辩称,红桥公司自2013年10月进场实施,根据合同约定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却一直拖延至2016年12月29日,红桥公司单方宣布停止实施服务时,仍未完工,且实施时一直问题百出。经医院和格林公司多次催促,至今未解决问题,以至***公司至今未通过最终用户的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因红桥公司单方停止实施服务,及严重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致使最终用户***公司索赔,格林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不得已向医院进行了赔偿,同时也不得已向红桥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红桥公司严重违约,且至今未完成软件实施工作,红桥公司无权主张剩余合同价款,格林公司保留向红桥公司追回合同预付款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9日,格林公司(甲方)与红桥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检验信息系统(LIS),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为原厂最新正式版本。产品配套主要参数详见附件一《唐城医院LIS系统软件配置清单》,合同总价9万元。交货安装调试时间:本合同实施周期为甲方提出要求,乙方进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质保期从唐城医院整体第一期工程内容验收合格之日开始算起。(第一期工程内容为:PACS、LIS、住院电子病历、临床路径、临床随访、门诊电子病历、合理用药系统软件。)安装地点:西安唐城医院,甲方指定的位置。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要求工程师进场后七日内,甲方预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即27000元;整体工程中的PACS和LIS系统软件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60%即54000元;本合同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即9000元,待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质保金不计提利息。若发生质量或者安全事故或乙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则该质保金被甲方作为有关损失予以抵扣,直接扣减。软件及相应产品的质保期:LIS系统软件为两年。质保期内,乙方提供免费的维护和技术服务(包括升级服务)。免费维护期后,如甲方需乙方提供售后技术服务和维修的,服务费按5000元/年收取。甲方须按合同正常支付乙方款项。将所有货款根据乙方指定信息支付到乙方银行账户。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实施现场工作环境。甲方负责协调HIS、电子病历厂家免费提供LIS接口需要资料。甲方负责院方科室的沟通、协调工作及验收相关事宜。本协议的LIS系列产品的技术安装施工、售后服务保修和客户培训将由乙方免费进行。乙方根据最终客户的应用环境,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后对软件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确保院方正常验收,这些修改和调整行为均为免费行为。因调整和修改而使用的时间不能计算在交货安装调试时间内。乙方提供LIS系列产品的质量保证并对技术施工达到验收合格及根据合同要求对售后技术服务提供保证。乙方对于产品质量的承诺仅限于产品说明书及本合同中明示的事项。免费保修期内因软件质量引起的问题,提供免费服务。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标的物,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并在此承诺这些产品设备不涉及产权及其他权益纠纷,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因知识产权纠纷造成的甲方直接损失乙方应负全责。乙方装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参与乙方的处理活动。由乙方独立与责任人进行交涉,但该交涉不得延误甲方工期。乙方免费提供唐城医院HIS、PACS、电子病历软件接口需要资料,并配合完成接口开发。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并按照附件二《唐城医院LIS系统售后服务条款》执行。附件一《唐城医院LIS系统软件配置清单》中包含如下内容:1、LIS系统基本平台建设;2、条形码管理子系统;3、HIS接口及语音叫号系统;4、报告自助打印系统;5、电子病历接口;6、试剂管理系统;7、血库管理系统。附件二《唐城医院LIS系统售后服务条款》约定了免费维护期、软硬件免费保修范围、售后服务方式与方法、系统维护与技术支持方法。 诉讼中,红桥公司提交了由唐城医院检验科***签字的《西安唐城医院LIS系统验收报告》,其中系统安装和运行验收的检查结果中,数据传递是否正常、一致的备注栏中注明,生化400数据传输问题较多,生化KHB400偶尔数据传不过来;系统bug、错误率是否较高备注栏中注明,生化400数据错误率较高。其中系统功能的验收中,HIS接口及叫号系统检查结果为否,备注栏注明为硬件问题;血库管理系统检查结果为否。其中系统各类文档的验收中,仪器双向通讯检查结果为否,备注栏注明为院方问题;门诊采样系统检查结果为否,备注栏注明为院方问题;检验医师消息交流平台检验结果为否;网络故障应急系统检验结果为否;大屏显示系统检验结果为否,备注栏注明为硬件问题。LIS正常运行联机清单中工作是否正常中为否的设备名称如下:血流变SA5600,备注已报废;血气IRMATRV,备注已报废;血凝1,备注已报废。 诉讼中,红桥公司提交了2013年12月14日由西安唐城医院检验科***、设备科**、工程师**签字的《LIS联机设备验收单》,其中验收内容处载明检验仪器已联网数量18台,均已连接到LIS系统,可以正常发报告,共20台设备,后期远程解决完成。备注栏中载明LIS系统连接信号不稳定,已完成,共计21台设备已连接完成。 诉讼中,红桥公司提交了2014年3月14日由唐城医院检验科***、**,工程***签字的《西安唐城医院LIS系统》二、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说明内容如下:事项:服务器搭建完成,结果:完成环境搭建、实现双机互备;事项:连接检验科设备、培训科室使用,结果:设备基本连接完成,病房化验室已开始使用,门诊化验室已培训试运行;事项:解决检验科问题,结果:内部问题解决;事项:安装血库并设计血库报告单,结果:安装完成但血库标准不一致,无法使用;事项:完成并测试HIS接口,结果:接口程序已完成,与HIS的项目对照存在问题;事项:电子签名,结果:所有报告单已改造电子签名;事项:部署护士站软硬件,结果:完成部署,因项目对照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事项:处理检验科问题,结果:EMR结果看不见已解决;5300换完程序之后没有报错出现;酶标仪和血气都是仪器问题,程序没有问题;自助打印已经安装,并和HIS做门诊接口,已经可以使用,并培训规范项目之后条码已经开始打印;诊断最终由电子病历提供,但是医生不往系统中录入,所以有些人的诊断和申请单上写的诊断对应不上;调整电子病历接口,已经完成;连接血气仪器,由于仪器原因,后期远程处理;血库和试剂管理培训;血库和试剂管理内部使用。三、使用情况。验收内容:LIS系统基本平台,使用情况:运行稳定;验收内容:条码管理模块,系统已经完善条码程序,已经全部培训,并对项目已经提出按照规范要求实施,使用情况:由于项目原因,有的条码没办法打印,基本运行稳定;验收内容:HIS系统接口已经按照院方要求全部完善,希望HIS系统密切配合,使用情况:运行稳定;验收内容:报告自助打印已经完成,使用情况:由于仪器和操作问题,大部分病人打印无问题;验收内容:电子病历接口已经完成,使用情况:运行稳定;验收内容:LIS内部整体血库管理系统已经安装并培训;验收内容:LIS系统内部试剂管理系统已经安装并培训;验收内容:科室连接仪器(1.生化BS800,2.生化KHB400,3.尿沉渣AVE两台,4.尿常规HT2000,5.血常规BC5300,6.血常规BC5500,7.免疫LUmo,8.酶标仪MR-96,9.血凝SF8000,10.**5100,11.血流变SA5600.12.电解质AFT500两台,13.血气GEM3000,14.血气IRMATRU,15.细菌,16.血培养),使用情况:血气IRMATRU要换新血气仪器,新血气GEM3000仪器现在不能做标本,所以没办法配置通道,酶标仪MR-96仪器有问题,其他运行稳定。验收内容:连接设备到LIS系统平台并稳定运行发报告。 2014年7月17日,红桥公司***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10月28日,西安唐城医院***公司出具由***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项目验收单-检验科》,项目内容为西安唐城医院检验科LIS系统,客户验收意见处写明:“目前存在的问题:1、细菌鉴定药敏分析仪whonet数据无法导出;2、免疫室酶标仪不能正确传输数据结果;3、生化室BS-800在每次系统升级后都会发生标本结果不能自动传输结果;4、免疫室的电脑发报告单时,没有任何字样提示;5、终端打印机经常显示数据连接失败,导致化验单取不出来,6、LIS试剂管理系统运行不良。其余可正常使用。”红桥公司称该项目验收单最终用户或格林公司均未向其提供,且验收单中的问题已得到合理解决,没有解决的问题系最终用户的问题导致,且红桥公司与格林公司协商过多次。具体如下:对第一项问题,根据2015年8月23日的《唐城医院最终验收标准》,第十四项显示,whonet数据无法导出已解决。对第二项问题,根据2014年3月14日的《西安唐城医院LIS系统》第二页处理检验科问题的结果第三项酶标仪和血气都是仪器问题,程序没有问题,可以看出该问题的原因并非作为软件的LIS系统程序问题,而属于硬件的仪器问题。对第三项问题,根据2014年3月14日的《西安唐城医院LIS系统》第二页第三使用情况验收内容中第8项科室连接仪器的使用情况提到血气IRMATRU要换新血气仪器,新血气GEM3000仪器现在不能做标本,所以没办法配置通道。酶标仪MR-96仪器有问题,其他运行稳定。科室连接仪器类表中第一项即为生化BS800,但使用情况中并未提到该仪器存在问题。对第四项问题,根据《唐城医院最终验收标准》第5、6、7项显示,免疫室的问题为电脑出入库无法使用、危急值与临床没有对接、排班功能没有权限设置,完成情况分别为软件已更新解决、需要与HIS工程师配合目前未对接、已解决。对第五项问题,根据《唐城医院最终验收标准》第20项显示,门诊的问题为病人刷卡后,打印机无任何反应,出现一串英文字符,完成情况为已解决(最近未现)。对第六项问题,根据《唐城医院最终验收标准》第27项显示,试剂管理的完成情况为生活用品和医疗物资分不开,根据2015年10月10日的《问题处理记录单》显示,第二项试剂:生活用品与医疗物资混在一起,不便于区分。 诉讼中,格林公司提交了其于2016年9月7日发送给红桥公司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如下:“单总,您好,附件里是唐城医院最新整理出来的LIS问题,医院表示这些问题解决就可以给我们验收付款。麻烦你帮忙协调处理,尽快给我回复这里面那些问题可以马上解决,另医院最新上了迈瑞2条流水线,血球流水线和生化免疫流水线,麻烦帮忙连接。**!迈瑞**。”邮件附件为2015年4月8日的LIS问题清单,问题如下:HIS接口及叫号系统,反馈:硬件,结果:未完成;血库管理系统,反馈:提供的是LIS系统下的一般报告模块管理,结果:有BUG,无法使用;检验业务支持平台,反馈:仪器做质控,结果:系统中没有微生物质控;不合格标本退回功能只支持拒收标本不支持退费,反馈:接口,结果:未完成;仪器通讯接口,反馈:没有门诊,结果:未完成;门诊采样系统,反馈:没有门诊,结果:未完成;检验医师消息平台,反馈:提供维护指导,结果:未指导;专家系统,科室认为是质控系统,反馈:技术质控测评的一个规范软件,结果:未完成;危急值报警管理系统没有和HIS连接,反馈:接口,结果:未完成;科室综合管理中SOP管理没有,结果:未完成;网络故障应急系统(发生网络故障时切换成单机应急系统),反馈:可以处理,结果:未见到如何处理的;大屏显示系统,反馈:需要硬件,结果:未完成;临床意义及临床建议,临床意义只能检验科看到,医生看不到,反馈:不需要提供给医生看,提供检验看到HIS系统改造比较大,结果:未完成;标本动态跟踪管理模块,功能有,设备不完善,流程不完善,反馈:硬件,结果:未完成;LIS系统用户,组织架构,角色,权限初始化说明书,无组织架构、权限初始化说明书,反馈:公司版权问题,机密文件,无法提供,结果:未完成;接口安装程序文档,未提供接口代码调试方法,反馈:公司版权问题,机密文件,无法提供,结果:未完成;医院管理部门能否看到相关统计数据,反馈:安装客户端可以看到,结果:未安装;数据传递是否正常、一致,1、生化400数据传输问题较多,生化KHB4000偶尔数据传不过来,2、有时不同小组数据会相互穿插;反馈:已经解决,如果还有问题联系**,电话187XX****XX;结果:第二条未完成;系统BUG、错误率是否较高,1、生化400数据错误率较高,2、在标本有其他结果时,电解质结果必须手工登记项目后才能显示,3、点击界面按钮提示错误处较多,反馈:**已经告诉王工解决方案;结果:**说需要,点击界面按钮提示错误处较多(未完成)。LIS系统中BUG及存在问题如下:标本拒收,总标本数显示有数据,界面没数据显示;标本跟踪,点击查询提示英文错误;申请项目列表,提示上机号为空,查询打印没数据;批量录入,界面报错;项目帮助,临床意义提示没有项目,在系统维护中是有项目的;平均完成时间,查询时报错;危急值统计,查询时报错;数据分析,正态分布计算、细菌统计、whonet接口、流行病查不到数据;用户管理,用户信息没有和HIS同步;基础字典-部门,部门信息没有和HIS同步;门诊采血,还未启用,未知;住院护士,检查项目不全,许多项目没有。排班管理,任何人都可以进来修改排班表,无权限控制,无法使用;试剂库存,部分报表打印抬头为北京儿童医院;血库,条码扫不全,无法使用,显微镜镜检结果显示不全,部分项目条码打不出来,部分门诊号信息同步不过来,白细胞参考范围值打印和电脑里显示的不一致,界面报错。诉讼中,格林公司提交了与前述邮件附件内容基本一致且加盖西安唐城医院公章的LIS问题清单。红桥公司对邮件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红桥公司接到问题时间为2016年9月,已经过了质保期。 诉讼中,红桥公司提交了2015年8月23日由唐城医院检验科***、设备科***签字的《唐城医院最终验收标准》,问题:1、电解质与生化仪传结果,Ca过来,其余传不过来,完成情况:目前不能自动传输;2、问题:条码与实际项目不符,完成情况:条码重新维护,待观察;3、问题:试剂出入库项目过多,完成情况:已告知设备科如何维护,待观察;4、问题:400电脑关不了,完成情况:和LIS无关;5、问题:电脑出入库无法使用,完成情况:软件已更新,解决;6、问题:危急值与临床没有对接,完成情况:需要与HIS工程师配合,目前未对接;7、问题:排班功能没有权限设置,完成情况:已解决;8、问题:第二次失控数据如何保存,完成情况:已培训;9、问题:凝血数据接收没有永久授权,完成情况:空;10、问题:年龄只能显示整数,完成情况:已提供解决方法(输月份);11、问题:新生儿参考范围如HB170-200,结果180仍带箭头,也报危急值,完成情况:已解决;12、问题:血流变未连接LIS,完成情况,已连接;13、问题:重审的结果,电子病历可以看见二个结果,完成情况:电子病历解决;14、问题:Whonet数据无法导出,完成情况:已解决;15、问题:系统设置不能随着科室的发展而改动,否则发出去的报告也会改动,完成情况:只能增加新项目,不能删减;16、问题:微生物报告临床医生看不到,完成情况:已解决;17、问题:科室的其他电脑发不了微生物的报告,完成情况:已解决;18、问题:血培养的三级报告无法做到,完成情况:只能电话报;19、问题:病人没有打印结果,可是总出现已打印的现象;完成情况:还是有,因为门诊卡的重复利用;20、问题:病人刷卡后,打印机无任何反应,出现一串英文字符,完成情况:已解决(最近未现);21、问题:重复打印同一份报告,打印出来的报告总数与显示报告总数不到;完成情况:偶发现象;22、问题:甲功结果总是在出报告之后,病人用就诊卡总是刷不出来,天数过长打印不出来,完成情况:基本解决;23、问题:终端机界面光标可否固定住,完成情况:已解决;24、问题:病人输入门诊号,出来就不是自己的报告,完成情况:已解决;25、问题:BC5300有时不传数,手动传输会出现重复的项目,一个项目在界面中出现两次,完成情况:最近未出现;26、问题:微量元素打出两份报告,完成情况:已解决;27、问题:试剂管理,完成情况:生活用品和医疗物资分不开;28、问题:血库管理,完成情况,需手工入库、出库;29、问题:报告单需要三个时间,目前只能出现两个时间,完成情况:需要门诊工作站运行后才能解决;30、问题:急诊查询无时间(核收时间、报告时间),完成情况:空;31、问题:工作量统计和结果查询工作量不统一,完成情况:空。检验科***在《唐城医院最终验收标准》下面空白处写明:部分问题已解决,剩下的问题,需软件公司及时解决,及对未解决问题的处理方法。设备科***在下面空白处写明:部分问题未解决,需软件公司对未解决的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完成时间计划表,以完善软件达到检验科工作顺利进行开展。诉讼中,红桥公司称此处的软件公司指的即是红桥公司。 诉讼中,红桥公司提交了2015年10月10日由唐城医院检验科***,设备科***、工程***签字的《问题处理记录单》,内容如下:1、血库,血库系统LIS工程师已经尽力完成他们能实现的功能,现有血库系统不能满足科室与临床的需求,临床医生不能通过电脑申请用血或备血,科室配血完成后临床医生看不到结果。扫描一个码不能代表一袋血的全部信息。2、试剂。生活用品与医疗物资混在一起,不便于区分。3、结果查询和工作量统计数量不一致(已解决)。红桥公司主张其提供的仅是医用试剂的系统,医院将盛诺物资和医用试剂混合存放,导致无法区分,是医院自身问题,与其软件及调试服务无关。 2016年12月31日,红桥公司***公司发函催要剩余70%货款。 2017年5月2日,格林公司向红桥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我公司与贵司于2013年9月9日签订了西安唐城医院《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合同》,贵司人员从2013年10月份开始进场实施,按照合同约定,项目需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但贵司到现在也没有完成合同内容,表现在:1、LIS软件血库管理、检验叫号等功能至今未完工。2、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贵司在未通知我司及院方的情况下,LIS多次全院停止运行,给医院正常就诊秩序造成混乱,并严重影响检验科业务收入(其中多次为周一上午)。3、在医院要求付费增加联机时多次联系,均无人解决。造成医院检验科手工发报告,软件形同虚设。4、贵司在未与我司洽商的前提下,于2016年3月23日对LIS系统终止授权致使医院LIS业务不能正常使用。5、贵司的上述行为导致了院方巨大经济损失。贵司的前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贵司的严重违约行为,西安唐城医院已终止与我司的合同,我司也不得不通知贵司于本通知发出之日(2017年5月2日)起终止与贵司的《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合同》。因贵司的违约行为给我司造成的所有损失,我司将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诉讼中,红桥公司认可2016年底,质保期满后红桥公司终止了后续的需要付费的服务。 诉讼中,格林公司对***公司提交的《西安唐城医院LIS系统验收报告》、《西安唐城医院LIS系统》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红桥公司主张2013年12月14日已经验收合格,格林公司认为至今未通过最终用户验收,故不具备付款条件。因格林公司提交的《项目验收单-检验科》的签字人与红桥公司提交的《西安唐城医院LIS系统验收报告》、《西安唐城医院LIS系统》的签字人均为西安唐城医院的***,且双方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LIS系统问题基本一致,故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红桥公司与格林公司签订的《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整体工程中的PACS和LIS系统软件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60%即54000元。本案争议焦点即在***公司提供的LIS软件是否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满足。 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形成的关于LIS系统的验收材料分别为《西安唐城医院LIS系统验收报告》及2013年12月14日的《LIS联机设备验收单》,2014年3月14日的《西安唐城医院LIS系统》,2014年10月28日的《项目验收单-检验科》,2016年9月7日邮件中所附的2015年4月8日的LIS问题、LIS系统中BUG及存在问题清单,2015年8月23日《唐城医院最终验收标准》,2015年10月10日的《问题处理记录单》,本案应以时间在后的2015年8月23日《唐城医院最终验收标准》及2015年10月10日的《问题处理记录单》作为判断是否验收合格的根据。《唐城医院最终验收标准》问题汇总中的第1、6、9、15、18、19、30、31项等问题的完成情况中载明的内容并非已解决,且尾部唐城医院的***及设备科的***均注明:部分问题已解决,剩下的问题需软件公司及时解决,对未解决问题提供处理方法。本案中在既无验收合格的报告亦无以上问题均得到有效解决的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红桥公司提供的LIS系统软件已经验收合格。而根据《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合同》,整体工程中的PACS和LIS系统软件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60%。质保期从唐城医院整体第一期工程内容验收合格之日开始算起。故本案中红桥公司要求格林公司支付合同尾款及质保金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依据,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红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北京红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 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闫 洪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