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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格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美亚东方医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辖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格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春波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亚东方医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华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格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美亚东方医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根据双方之间《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本案的诉讼请求与(2017)京0108民初4136号的诉讼请求截然不同。本案中,兰德公司主张的是合同确认之诉,而(2017)京0108民初4136号纠纷中美亚公司主张的是合同给付之诉,不属于同一纠纷;再次,本案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已立案且开庭传票通知开庭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本案开庭时问早于(2017)京0108民初4136号传票通知的2017年5月8日的开庭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先管辖权。最后,就(2017)京0108民初4136号纠纷,兰德公司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虽裁定驳回兰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2017)京0108民初4136号民事纠纷的管辖权尚处在争议处理过程的情况下,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与(2017)京0108民初4136号民事纠纷并案审理,明显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兰德公司主要经营机构及人员所在地皆为杭州市滨江区,属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案渉《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合同》之约定内容,甲方(即兰德公司)或乙方(即美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现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履行情形存有争议而各自向其自身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原审法院立案在后,且两案的诉讼请求存在互为排挤关系,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将本案移送至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尚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兰德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剑 审判员 崔 丽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