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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美亚东方医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辖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春波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亚东方医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华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亚东方医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13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是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二是针对同一合同****公司已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已立案并通知于2017年4月20日开庭,开庭时间早于一审法院,故应由先立案开庭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机构及人员所在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属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美亚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双方在《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合同》中约定,纠纷可提交美亚公司或****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美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一审法院的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妮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