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辖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春波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亚东方医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华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亚东方医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13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是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二是针对同一合同****公司已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已立案并通知于2017年4月20日开庭,开庭时间早于一审法院,故应由先立案开庭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机构及人员所在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属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美亚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双方在《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合同》中约定,纠纷可提交美亚公司或****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美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一审法院的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妮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