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5846号
原告:山东志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仙山东路38号16号楼1单元8机房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5307345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名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西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志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名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志阳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名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志阳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2元,减半收取6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鹏
人民陪审员黄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