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民初3958号
原告:湖北昌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刊江办事处饶家垸大桥边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1LMC39。
法定代表人:***,女,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昌杰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昌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昌杰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昌杰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计691元,由湖北昌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