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金盛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东港市金盛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倍佳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保780号
申请人:东港市金盛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城区柞木2组。
法定代表人:胡顺玲。
被申请人:江苏倍佳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汤成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港市金盛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倍佳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港市金盛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倍佳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海州支行、账号11×××91的存款冻结人民币14115元。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54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冻结,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倍佳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海州支行、账号11×××91的存款人民币14115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国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