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金盛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东港市金盛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倍佳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5466号
原告:东港市金盛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城区柞木二组。
法定代表人:胡顺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航,男,199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江苏倍佳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4号
法定代表人:汤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港市金盛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倍佳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港市金盛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辛吉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原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