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碑行初字第00084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西北大学,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被告西北大学教育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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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车乐
人民陪审员傅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史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