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

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与西北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365号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州道1580-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大学,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大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2018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