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源祥和建设有限公司

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民终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和谐公馆。

法定代表人:孙广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告:汪友生,男,汉族,1972年2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原审被告汪友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盛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阮敬东

审判员  余 玮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金虎

书记员包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