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525号
原告:安徽***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创业示范园5#厂房。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417007408799466
法定代表人:张洪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池州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
产业集中区梅龙街道乐山路以东,皖江西路以北。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417000691491961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池州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安徽***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和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16元,减半收取16208元,由安徽***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锋
人民陪审员 金玉兰
人民陪审员 汪选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