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源祥和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平天架业安装有限公司,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池州市云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1702执280号

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池州市云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安徽平天架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7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平天架业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平天架业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2957.0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赔偿申请执行人安徽平天架业安装有限公司鉴定费15000元。

二、被执行人池州市云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的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069元。

开户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账户名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70066710300000106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宋会杰联系电话:0566-22××××5

本院执行局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8号

邮编:247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