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源祥和建设有限公司

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枞阳县雨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722民初1196号
原告: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示范园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408799466。
法定代表人:张洪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谋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生,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雨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雨坛镇雨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220031265300。
法定代表人:陈革胜,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虎,男,枞阳县雨坛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龙,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雨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坛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谋华、邱春生,被告雨坛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虎、吴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733,835.05元,并从2018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雨坛乡2016年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项目招标中中标,于2016年6月28日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为2,709,065.84元,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增加,有关主体进行了签证。2017年1月5日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1月15日经铜陵华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审计工程造价为3,713,796.05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但截至目前仅支付了2,979,961元,余款733,835.05元,经原告屡次催讨,被告拖延至今。综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具书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雨坛镇政府辩称,原告诉称基本属实。但华诚公司对涉案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时,尚有绿化工程仍在质保期内,因存活率未达到预期,应扣除相应工程款2万元。
盛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信息情况。
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各一份。证明:1.原告在雨坛乡2016年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项目招标中中标;2.原、被告双方2016年6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雨坛乡2016年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约定的合同价为2,709,065.84元,约定了开竣工时间等内容;3.工程款支付按进度付款,工程进度达到6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30%,工程进度达到100%,支付至合同价的50%,竣工验收财政决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0%,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余下10%。
三、工程量签证材料复印件、审核报告等、工程款开据税票及付款结算对账表,证明:1.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增加的事实;2.涉案工程2018年1月15日审计,工程造价为3,713,796.05元,将原告送审的4,166,575.86元,核减了452,779.81元,(其中签证部分报送工程造价为1,398,640.74元,审定工程造价为1,200,764.57元,核减了197,876.17元)。3.被告已付工程款2,979,961元,尚欠工程款733,835.05元。
四、竣工验收表,证明涉案工程2017年1月5日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雨坛镇政府对盛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二、四均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但华诚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时绿化工程仍在保质期内,因存活率未达到预期,应扣减相应的工程款2万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及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盛源公司在《雨坛乡2016年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项目》招标中中标。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及雨污水管道、休闲广场、绿化工程及公厕等。2016年6月28日,盛源公司与雨坛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址位于铜陵市枞阳县雨坛乡,工程招标控制价为3,013,102.32元,中标合同价为2,709,065.84元。合同质量要求合格,工程合同工期为10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25日,工程实际完工日期为2017年1月5日并经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已经签证确认。工程完工后,华诚公司接受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对盛源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报审结算进行了审核,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铜华诚基审[2018]第31号《雨坛乡2016年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该工程结算价3,713,796.05元,建设、施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财政决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0%,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余下10%(绿化工程验收合格2年后支付)。雨坛镇政府已支付工程款:2016年11月25日、2017年1月18日、2018年2月12日、2019年12月25日分别为812,700元、541,800元、1,354,565元、70,896元,合计2,979,961元,尚欠733,835.05元。经盛源公司催讨,雨坛镇政府未付,因而成讼。审理中,雨坛镇政府以华诚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时尚有绿化工程仍在质保期内,因存活率未达到预期,应扣除相应工程款2万元,盛源公司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雨坛镇政府与盛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雨坛镇政府、盛源公司对华诚公司审定的涉案工程结算造价盖章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结算依据。雨坛镇政府以存活率未达到预期扣除相应工程款2万元,盛源公司表示认可,从雨坛镇政府应付工程中予以扣减。故对盛源公司要求雨坛镇政府给付工程款713,835.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枞阳县雨坛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13,835.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8元,由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枞阳县雨坛镇人民政府负担10,9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朴素
人民陪审员  吴国振
人民陪审员  查晓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钱婉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