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民初6766号
原告: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960187247(1-1)。
法定代表人: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源祥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183号8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408799466。
法定代表人:张洪友。
原告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源祥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4元,减半收取2602元,由原告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建斌
人民陪审员 唐腊花
人民陪审员 杜春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