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民初4028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和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创业示范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洪友,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佳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