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源祥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民初4028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和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池州市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创业示范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洪友,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佳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