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实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七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403财保269号
申请人:淮南市七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下陈村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0750541U。
法定代表人:王传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耀,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473K。
法定代表人:陈阳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淮南市七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842792元。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4279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淮南市七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42792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南市七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蝶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