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宁泊滤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生,住献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保单P24400000511017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锡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