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宁泊滤材有限公司

泊头市宁泊滤材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宁泊滤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生,住献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保单P24400000511017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锡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