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1428号
原告:大禾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四合社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第三人:武汉加坤森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寨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禾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武汉加坤森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