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183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长春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4861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雪松
审判员 常万海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