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406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系原告堂兄)
被告:四川中枋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中枋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 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