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鼎鸿建设有限公司

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民初5016号

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乐门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伟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冠敏,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婉婉,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陈宅镇棠里坞村棠一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俞涤鼎。

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明政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季程隆

代书记员 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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