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477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90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鸿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鸿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22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开户行:31×××49)。
二、不能足额扣划的,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世进
书记员 王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