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

临沂澳园置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民终2791号
上诉人临沂澳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1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临沂澳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澳园置业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临沂澳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0元,减半收取6510元,由上诉人临沂澳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军 审判员 王周华 审判员 邹海波
书记员 郝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