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3966号之一
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研究院与被申请人临沂澳园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研究院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临沂澳园置业有限公司在临沂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办公室的保证金,保全金额9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临沂澳园置业有限公司在临沂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办公室的保证金,限额98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小梅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