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5241号
原告: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国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63XXY2K。
法定代表人:胡振,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园丰苑4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3819730Y。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7元,减半收取计币2798.5元,由原告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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