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忠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4052号 原告:厦门忠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铁路家园**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国桥村团源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忠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厦门忠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忠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忠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忠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